商标使用证据为商标权获得做出贡献
商标使用证据
在我国,获得商标专用权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商标申请注册。现实中,商标申请注册与商标使用是两个联系极为密切的活动——对经营者而言。申请注册商标往往同时伴随着使用行为,而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又决定了申请注册更为必要。
同日申请注册当事人从提出商标申请注册直至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存在着以下几个场景可能会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场景一:同日申请注册时提供使用证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伴随着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以及商标申请数量的激增,同日申请注册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同一天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标局将通知各申请人提交其申请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能够证明越早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就能顺利获得该商标的在先申请权。这一制度背后的原理在于商标申请注册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在无法确认谁申请在先的时候,就以谁使用在先来确定在先权利人。
驳回复审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似乎在所有驳回复审中,商标使用证据都会有助于提高复审的成功率。实则不然,商标使用证据能否有助于提高复审的成功率,需要根据不同的驳回原因来具体分析。若商标是因违反绝对禁注条款,即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这种情况下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将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原因在于《商标法》第11条的但书条款,即“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果驳回商标与在先商标完全相同或者高度近似,驳回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改变构成混淆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是否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并不能对复审案件的成败起到关键作用;如果商标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近似,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则可能直接影响审查人员对于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
异议答辩商标经过审查后进入初审公告,在初审公告期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或者任何人认为该商标违反绝对禁用条款、绝对禁注条款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进入异议答辩环节的商标,实际上已经通过了商标局的初审,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违反上述条款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如果能进一步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将有利进一步加强该商标并未违反上述条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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